武漢市交管局機動車年檢指定機構
0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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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出臺后 車主、駕駛員更需謹慎
公安部交管局從今年5月1日開始,根據《關于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公安部交管93號文件),啟動了“打擊非法代理和買賣分行為”的交通違法處理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車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此處理程序,3名以上的駕駛人(不包含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一年內,為同一號牌機動車接受電子警察處理,系統會自動將接受處理的第4名駕駛人納入分販子嫌疑人;同一駕駛人一年內在為非本人所有的3輛以上不同號牌機動車接受電子警察處理的(含0分的電子警察記錄),該駕駛人在處理第4輛機動車之前,系統會自動將這名駕駛人納入分販子嫌疑人。
駕駛人被納入分販子嫌疑人“黑名單”后,只能在原申請處理電子警察的窗口接受嫌疑審查,由窗口民警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審核。一旦該駕駛人列入重點人員名單,這名駕駛人今后只能處理本人所有的機動車的電子警察。
駕駛人處理機動車電子警察記錄至累計計分達24分后,系統將不再允許其繼續處理。因此,如一臺機動車的電子警察記錄的總計分超過24分,不可能像原來一樣使用一本駕駛證一次性處理完該機動車所有的電子警察記錄。
根據規定,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計分達到12分以上未滿24分的,應當依法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要求駕駛人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經考試(科目一)合格的,清除其違法記分并發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可以繼續處理機動車違法信息記錄的違法行為。對在處理違法信息記錄的違法行為過程中,機動車駕駛人被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應當依法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除要求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和考試外(科目一),還應要求其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經考試合格的,清除其違法記分并發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可以繼續處理違法信息記錄的其他違法行為。
需要提醒的是,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第二次因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也要考科目一和科目三。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將予以注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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